第三者責任險:是強制的法定責任保險,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。
案情回放
前些天,我為去外地旅游而向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桑塔納轎車,并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《汽車租賃協(xié)議》,該協(xié)議對租賃費、車況、押金、租車期間的一切費用等事項作了約定,同時確定汽車租賃公司要保證汽車手續(xù)齊全。但沒有約定車輛的保險問題。我在租車后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不慎將行人撞死。經(jīng)交警大隊認定,我與行人對事故負同等責任。我為此賠償死者 50000元。事后,我發(fā)現(xiàn)該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已脫保,保險公司不予理賠。我可以起訴汽車租賃公司,要求汽車租賃公司賠償損失的90%,即45000元嗎?
律師視點
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七條的規(guī)定: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,所有車輛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,車輛管理部門也在發(fā)放汽車牌照時對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實際執(zhí)行進行了嚴格掌握。本案的關鍵是汽車租賃公司違反法定義務,未及時續(xù)保第三者責任險,侵害的并非是您的權利,而是您的合法權益。
根據(jù)一般的理解,侵權行為指的是侵犯權利的行為,損害對象只能指“權利”。但將侵權客體僅定為“權利”過于狹窄,有悖于民法通則關于損害對象的立法本意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確定的是侵害他人財產(chǎn)、人身,并沒有說明是財產(chǎn)、人身權利;而《民法通則》第五條規(guī)定:“公民、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。”可見,我國侵權行為中的“權”字不僅限于“權利”,而應解釋為“權益”,包括權利和利益。換言之,我國侵權行為不僅包括侵犯權利的行為,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為。原因是不少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的、需要保護的利益不能及時上升為權利,對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為沒有上升為權利而不予保護。
本案中你與汽車租賃公司的《汽車租賃協(xié)議》中未涉及第三者責任險,既然協(xié)議沒有約定,也就談不上違約。汽車租賃公司沒有續(xù)保第三者責任險,因此喪失了保險賠償,而這種保險利益對你來說無疑是合法的,應予保護。因此,盡管汽車租賃公司脫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行為未侵害你的民事權利,但顯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,從而構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權行為,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因此,按照《機動車輛保險條款》的規(guī)定,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,保險公司免賠10%。因此,汽車租賃公司應承擔90%的事故損失,您的請求應予支持。